[訓育組]法令規章
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一、 依據:
(一)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導師辦法,以發揮導師功能。
(二)101年9月5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6111號函頒布高級中等學校訂
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
二、導師遴選原則:
(一)導師之遴選以配合整體校務之推動為原則考量下,由編制內教師遴選之;
高職部每班配置乙名,國中部和國小部每班配置兩名。
(二)由學務處於學年開始前提報導師人選,陳請校長遴聘之,全校專任教師
均有依法擔任導師之義務。
(三)該班導師若無特殊原因,以帶領至畢業為原則,各班導師對於學生性向
及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學生之思
想、行為、學業、身心及其所有潛力,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
教學及學務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四)已接任班級之導師因調校或接任行政工作及不可抗拒因素、特殊狀況等,
無法任職導師,其所遺留之導師空缺,遴選優先次序如下:
1.曾任原班級之導師,自願擔任者。
2.原班級專任教師,自願擔任者。
3.同年級之專任教師,自願擔任者。
4.其他年級之專任教師,自願擔任者。
5.卸任行政工作之教師,自願擔任者。
6.如無自願者,由專任教師離最後一次未兼行政或導師時間較長者,優
先遴選﹔若時間相同,則抽籤決定。
(五)各班導師根據學生平時生活之表現或記錄之記載,應針對學生缺點,督
導改進,除每學期彙送學務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及時通
知家長。
(六)本校於學期期間召開學務會議及相關會議,各班導師應出席會議,討論
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學生事務(學務及輔導)之共同問題。
(七)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加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
生之能力。
(八)有關導師授課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導師職責概要:
(一)處理班級事務及班級經營事宜。
(二)出席相關會議與集會。
(三)執行各項會議有關決議事項。
(四)負責與學生家長聯繫工作,填寫家庭訪問紀錄表。
(五)掌理班級教室設備、整潔(含公共區域)及指導學生垃圾分類、資源回
收等。
(六)進行班級學生生活教育、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七)隨時關心班級學生身心狀況,尋求相關資源介入。
(八)每日填寫班級教室日誌、學生點名卡、學生家庭聯絡簿等事宜。
(九)處理班級偶發及學生申訴事件。
(十)主持班級IEP及班級家長會議。
(十一)負責班級學生轉銜通報工作。
(十二)其他有關班級學生相關事務處理及輔導事宜。
四、代理導師遴選原則:
導師請假,專任教師有義務依學務處排定擔任代理導師,並執行導師交待之班
務、特殊事項及導師工作要項。
五、獎勵制度:
每學期結束,擔任導師工作表現優異者,依據列舉事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核予獎勵。
六、導師知能增長、支持機制:
(一)每學年舉辦新進教師研習,提升各項專業知能。
(二)定期召開學務會議,討論導師工作實施情況。
(三)提供學生輔導網絡系統,供導師諮詢及轉介服務。
(四) 提供導師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服務等教育支持系統。
(五)其他可行之必要作為。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