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修正發布前,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疑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佈日期 :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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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最新消息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5日臺教學(四)字第1120074736號函辦理。
二、 特殊教育法已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旨揭辦法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爰教育部將依程序,加速修正發布,合先敘明。
三、 依特殊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在教育部旨揭辦法修正發布前,請依前開法規辦理。
二、 特殊教育法已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旨揭辦法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爰教育部將依程序,加速修正發布,合先敘明。
三、 依特殊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在教育部旨揭辦法修正發布前,請依前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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