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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外國僑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以下合稱外籍人員)來臺服務相關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 2022-01-06 發佈者 : 曾註冊組長 公告分類 : 體衛組最新消息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60761號函辦理。
二、 有關旨案外籍人員來臺前,貴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貴校應於外籍人員擬來臺日之15個工作天前,將申請資料依國教署格式,寄至本局指定之電子信箱fly6842@taichung.gov.tw,如少於15個工作天者,本局將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 貴校所報名冊,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須變更入境日期及航班者(如:航班併班或取消、不及取得簽證或PCR檢測報告等),至遲應於航班起飛前3日中午12時前(臺北時間UTC/GMT+8),以電話及電子郵件告知本局,事後應函報本局轉函教育部國教署補正名冊,並敘明修正理由及修正項目;另如因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須變更入境日期及航班者,請依上開說明重新進行申請作業。
(三) 承上,如有未告知即擅自變更入境日期之情事,教育部將暫緩受理貴校申請外籍人員入境,並限期提報檢討報告,且所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風險由貴校全權負責。
(四) 貴校應於外籍人員來臺前3日,確認其機票資訊與所報資料一致,如查有入境日期及航班不一致之情事,應立即通報教育部國教署,必要時應聯絡桃園國際機場,請國教署委託之機場工作小組協助接機事宜(電話:03-2735081/03-4498666,轉第一航廈3樓DO268辦公室)。
三、 外籍人員抵臺後,貴校應確實督導及執行所報之關心輔導計畫,如有變更計畫之需求,應報請本局轉函國教署同意後始得執行;如有未經國教署同意即擅自變更計畫或有未落實執行等情事,該部將暫緩受理貴校申請外籍人員入境,並限期提報檢討報告,且所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風險應請由貴校負責。
四、 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人員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邊境檢疫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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