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學校工作人員未完成COVID-19疫苗第一劑接種或接種未滿14日者,應進行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等措施等問題因應案
發佈日期 :
2021-09-16
發佈者 :
曾註冊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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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衛組最新消息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7081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本市各級學校110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完成COVID-19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或首次服務前提供3日內於醫療機構所做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為原則。
三、 承上,有關學校工作人員如有經快篩結果呈現陽性者,後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PCR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核予公假,該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 本局於110年8月20日中市教體字第1100063651號函知各校有關教育部補助採購防疫物資案,其中可支用於學校工作人員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渠等人員不用自行負擔。
五、 檢附衛生福利部「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1份供參。
二、 為落實本市各級學校110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完成COVID-19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或首次服務前提供3日內於醫療機構所做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為原則。
三、 承上,有關學校工作人員如有經快篩結果呈現陽性者,後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PCR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核予公假,該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 本局於110年8月20日中市教體字第1100063651號函知各校有關教育部補助採購防疫物資案,其中可支用於學校工作人員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渠等人員不用自行負擔。
五、 檢附衛生福利部「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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