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 心)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警戒措施之「游泳選手訓練 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含QA、懶人包及海報)1 份
發佈日期 :
2021-08-16
發佈者 :
曾註冊組長
公告分類 :
體衛組最新消息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6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27998號函辦理。
二、 全國疫情警戒調降為二級期間,考量後續即將舉辦之各種 運動賽會,現階段游泳選手確有提前回歸訓練之需求,為 確保游泳選手、教練、防護員、工作人員之健康,避免訓 練期間,因群聚感染致疫情擴大,爰教育部訂定旨揭管理指引提供遵循,並將視疫情發展及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持續更新修正管理指引。
三、 相關游泳選手訓練規定如下:
(一) 各游泳訓練場地大門入口處應張貼地方政府核准函影本專供游泳選手訓練專用場地, 且所有人員應事先造冊並由地方政府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
(二) 各泳池訓練前應進行場域及相關設施設備之清潔消毒作業,準備充足之防疫設施及用品,並對所有人員包括游泳選手、 訓練人員及工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問卷,做好防疫準備。
(三) 訓練人員及救生員須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始得訓練,如第一劑接種未滿14天,或未接種疫苗者,規定如下:
1、 首次訓練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居家快篩試劑)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 每3-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原則每7天篩檢,應變處置時得縮短為每3天篩檢)。
3、 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結果陰性,僅能作為採檢時之疾病狀態判定,但無法排除尚在潛伏期之症狀前期之可能,因此仍應持續監測健康狀況。
4、 使用抗原快篩,應依「企業使用SARS-CoV-2 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或「民眾使用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或「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
5、 訓練人員及救生員之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游泳池之管理單位應逐次留存紀錄,並造冊管理,以供查驗。
6、 另有關參與游泳訓練之校內人員,篩檢工作由學校派員為之,所需經費由學校基金支應。
(四) 以游泳池場域面積,扣除不開放區域、固定設施設備(如廁所、 淋浴間、 置物櫃等)及游泳池水面面積後,室內每名人員至少 2.25 平方公尺以上,室外每名人員至少 1 平方公尺以上。
(五) 進行人流管制,人員進入採實聯制,量體溫(額溫< 37.5℃;耳溫 < 38℃)、手部消毒。
(六) 訓練人員及工作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水中可佩戴防水口罩 )。
(七) 除游泳池外,附屬區域如兒童戲水池區、冷熱水池區、SPA區、烤箱、蒸氣室等不得開放;淋浴設施得以分流管制方式開放。
(八) 餘請依「游泳選手訓練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四、 請有需要辦理游泳選手培訓之學校,於110年8月13日前函報培訓計畫及人員名冊(如附件,含游泳選手、訓練人員及工作人員)至局備查。
二、 全國疫情警戒調降為二級期間,考量後續即將舉辦之各種 運動賽會,現階段游泳選手確有提前回歸訓練之需求,為 確保游泳選手、教練、防護員、工作人員之健康,避免訓 練期間,因群聚感染致疫情擴大,爰教育部訂定旨揭管理指引提供遵循,並將視疫情發展及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持續更新修正管理指引。
三、 相關游泳選手訓練規定如下:
(一) 各游泳訓練場地大門入口處應張貼地方政府核准函影本專供游泳選手訓練專用場地, 且所有人員應事先造冊並由地方政府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
(二) 各泳池訓練前應進行場域及相關設施設備之清潔消毒作業,準備充足之防疫設施及用品,並對所有人員包括游泳選手、 訓練人員及工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問卷,做好防疫準備。
(三) 訓練人員及救生員須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始得訓練,如第一劑接種未滿14天,或未接種疫苗者,規定如下:
1、 首次訓練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居家快篩試劑)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 每3-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原則每7天篩檢,應變處置時得縮短為每3天篩檢)。
3、 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結果陰性,僅能作為採檢時之疾病狀態判定,但無法排除尚在潛伏期之症狀前期之可能,因此仍應持續監測健康狀況。
4、 使用抗原快篩,應依「企業使用SARS-CoV-2 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或「民眾使用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或「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
5、 訓練人員及救生員之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游泳池之管理單位應逐次留存紀錄,並造冊管理,以供查驗。
6、 另有關參與游泳訓練之校內人員,篩檢工作由學校派員為之,所需經費由學校基金支應。
(四) 以游泳池場域面積,扣除不開放區域、固定設施設備(如廁所、 淋浴間、 置物櫃等)及游泳池水面面積後,室內每名人員至少 2.25 平方公尺以上,室外每名人員至少 1 平方公尺以上。
(五) 進行人流管制,人員進入採實聯制,量體溫(額溫< 37.5℃;耳溫 < 38℃)、手部消毒。
(六) 訓練人員及工作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水中可佩戴防水口罩 )。
(七) 除游泳池外,附屬區域如兒童戲水池區、冷熱水池區、SPA區、烤箱、蒸氣室等不得開放;淋浴設施得以分流管制方式開放。
(八) 餘請依「游泳選手訓練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四、 請有需要辦理游泳選手培訓之學校,於110年8月13日前函報培訓計畫及人員名冊(如附件,含游泳選手、訓練人員及工作人員)至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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