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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規則:

一、句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句號之後,須空一方,再點寫下文;如在行末不夠點寫句號時,須將原句最末一字與句號移至次一行連書,然後空方接寫下文;如句號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下文換行點寫時,次行之首無須空方。
  2. 句號可與後引號(包括後單或雙引號)、刪節號、後括弧(包括後圓括弧、後方括弧、後大括弧)、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首)。

二、逗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逗號之後無須空方;逗號須與前面之一字連書,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須將其前面之一字與逗號移至次行。
  2. 逗號可與後引號、刪節號、後括號、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

三、頓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頓號之後無須空方;頓號須與前面之一字連書,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須將其前面之一字與頓號移至次行。
  2. 頓號可與後引號、刪節號、後括號、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

四、分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分號之後無須空方;分號須與前面之一字連書,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須將其前面之一字與分號移至次行。
  2. 分號可與後引號、刪節號、後括號、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

五、問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問號之後,須空一方,再點寫下文;如在行末不夠點寫問號時,須將原句最末一字與問號移至次一行連書,然後空方接寫下文;如問號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下文換行點寫時,次行之首無須空方。
  2. 問號可與後引號(包括後單或雙引號)、刪節號、後括弧(包括後圓括弧、後方括弧、後大括弧)、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首)。

六、嘆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驚嘆號之後,須空一方,再點寫下文;如在行末不夠點寫驚嘆號時,須將原句最末一字與驚嘆號移至次一行連書,然後空方接寫下文;如驚嘆號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下文換行點寫時,次行之首無須空方。
  2. 驚嘆號可與後引號(包括後單或雙引號)、刪節號、後括弧(包括後圓括弧、後方括弧、後大括弧)、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首)。

七、冒號:

  1. 冒號須在一點字行二方連書,不得分行點寫。
  2. 冒號可與前後引號、書名號、前後括號同行連書。
  3. 在一行中,冒號之後如遇”我”字時中間須空一方,冒號如在一行之末,我字移至次行之首書寫,則無須空方。

八、單引號、雙引號:

  1. 前引號不得書於一行之末,後引號不得書於一行之首。前後引號一律二方同行連書,不得異行分列。
  2. 前引號須與引文首字同行連書,後引號須與引文最末一字同行連書。
  3. 在同一行中,前引號之前,如有後引號時,須先空一方再點寫前引號,在同一行中,後引號之後,如有前引號,須空一方再點寫前引號。
  4. 前引號與後引號均可分別同行連書。
  5. 前引號與書名號連書時,前引號書於前,書名號書於後。
  6. 前引號不得與句號、問號、驚嘆號同行連書,但後引號可與句號、逗號、分號、問號、驚嘆號連書。

九、破折號:

  1. 破折號須二方同行連書,不得異行分列;破折號可書於一行之首或一行之末。
  2. 破折號可與句號、問號、私名號、前後引號、前後括弧、書名號等同行連書時,中間無須空方。

十、夾註號:

  1. 前夾註號與後夾註號,應與一字同行連書;每一夾註號須二方同行連書,不得異行分列。
  2. 前夾註號不得點寫於一行之末,後夾註號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

十一、刪節號:

  1. 刪節號應三方連續同行點寫,可點寫於一行之首或一行之末。
  2. 刪節號可與逗號、句號、分號、頓號、問號、嘆號、前後引號、前後括號、書名號同行連書,中間無須空方。

十二、私名號:

  1. 私名號書於專有名詞之前,專有名詞之後須空一方,再點寫下文,如下文亦為專有名詞,可逕連書次一私名號及專有名詞,中間不需空方。
  2. 同一行中,私名號與專有名詞之間無須空方。如專有名詞首字恰在一行之末,餘則移至次行書寫,中間毋空方;私名號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末,亦不得分行點寫。
  3. 專有名詞恰在一行最末一方結束時,次行之首應先空一方,再點寫下面之文句。

十三、書名號:

  1. 書名號書於書名(或篇名)之前,在書名之後應空一方,再點寫下文。
  2. 書名號應二方同行連書,並至少與書名之第一字連書,書名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結束時,次行之首應先空一方,再點寫下面之文句。

十四、音界號:

  1. 音界號用於翻譯成中文的外國人的姓與名中間之圓點。
  2. 在同一點字行中,音界號之前後無須空方,逕寫下文至整個姓名點寫完畢始一空方;如同一行夠點寫時,須將姓名之最後一字與音界號移至下一行連書,接寫下文。

十五、星標號:

  1. 星標號接阿拉伯數字時中間不須空方,但星標號接國字時前後均須空一方,再寫下文。
  2. 星標號須在同一行二方連書,不得異行分列。

十六、精讀號:

  1. 精讀號用於標示課文必須精讀之記號,通常以◎或其他記號表示。
  2. 精讀號之前後均應空一方點寫。
  3. 精讀號須在同一點字行二方連書,不得異行點寫。

十七、圓括弧、方括弧、大括弧:

  1. 後括弧之後須空一方;前括弧不可書於一行之末,後括弧不可書於一行之首。
  2. 前括弧可與逗號、分號、頓號、刪節號、私名號、前引號、書名號同行連書,後括號可以句號、逗號、分號、頓號、問號、嘆號、刪節號、後引號連書。
  3. 括弧內,中文與英文或數學連接書寫時,應視其前後之文句而使用英文或數學括號,使用英文或數學括號時,括號之前後均應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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