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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規則:

一、句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句號之後,須空一方,再點寫下文;如在行末不夠點寫句號時,須將原句最末一字與句號移至次一行連書,然後空方接寫下文;如句號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下文換行點寫時,次行之首無須空方。
  2. 句號可與後引號(包括後單或雙引號)、刪節號、後括弧(包括後圓括弧、後方括弧、後大括弧)、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首)。

二、逗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逗號之後無須空方;逗號須與前面之一字連書,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須將其前面之一字與逗號移至次行。
  2. 逗號可與後引號、刪節號、後括號、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

三、頓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頓號之後無須空方;頓號須與前面之一字連書,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須將其前面之一字與頓號移至次行。
  2. 頓號可與後引號、刪節號、後括號、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

四、分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分號之後無須空方;分號須與前面之一字連書,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須將其前面之一字與分號移至次行。
  2. 分號可與後引號、刪節號、後括號、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

五、問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問號之後,須空一方,再點寫下文;如在行末不夠點寫問號時,須將原句最末一字與問號移至次一行連書,然後空方接寫下文;如問號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下文換行點寫時,次行之首無須空方。
  2. 問號可與後引號(包括後單或雙引號)、刪節號、後括弧(包括後圓括弧、後方括弧、後大括弧)、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首)。

六、嘆號:

  1. 在同一點字行中,驚嘆號之後,須空一方,再點寫下文;如在行末不夠點寫驚嘆號時,須將原句最末一字與驚嘆號移至次一行連書,然後空方接寫下文;如驚嘆號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下文換行點寫時,次行之首無須空方。
  2. 驚嘆號可與後引號(包括後單或雙引號)、刪節號、後括弧(包括後圓括弧、後方括弧、後大括弧)、後夾註號連書,但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首)。

七、冒號:

  1. 冒號須在一點字行二方連書,不得分行點寫。
  2. 冒號可與前後引號、書名號、前後括號同行連書。
  3. 在一行中,冒號之後如遇”我”字時中間須空一方,冒號如在一行之末,我字移至次行之首書寫,則無須空方。

八、單引號、雙引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