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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違反學校公告規定及宣導事項,情節輕微者。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四、校內外各項集會,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屢次遲到、早退或不按作息,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六、不服從自治幹部糾正或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七、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八、違反學生宿舍相關規定,經勸導後未改善者。

九、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

十、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十一、環境打掃不認真,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二、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三、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四、上課未經任課老師同意,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五、不遵守請假規則,未於事後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師長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四、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五、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且有意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

六、不遵守請假規則或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屢勸不聽或情節重大者。

七、學生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嚴重者。

八、上課時間未經師長同意任意離開教學場所,經勸告仍不改正情節重大者。

九、違反學生宿舍相關規定,經勸導及警告處分後未改進者。

十、不服從班聯會幹部或班級幹部糾正,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

十一、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二、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比賽,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三、開學、註冊日或新生始業輔導,無故不參加者。

十四、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十五、抗拒師長糾正、態度傲慢或誣蔑師長,情節輕微者。

十六、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者。

十七、攜帶或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八、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十九、故意攀折花木、其他損壞公物、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之情事,情節較重者。

二十、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

二十四、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達三次(含)以上者。

二十五、未申請車證,將汽、機車停入學校,經糾正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二十六、進修部學生私自離開進修部教學區,未報備者。

二十七、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毆打他人致傷、集體鬥毆或在校內外發生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三、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四、在校外擾亂團體秩序或言行破壞校譽者。

五、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六、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七、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八、抗拒師長糾正、態度傲慢或誣蔑師長,情節嚴重者。

九、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十一、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重大者。

十二、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者。

十三、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四、不遵守請假規則或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屢勸不聽累犯三次以上者。

十五、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十六、運用電腦、網路從事情色交易、盜拷、販賣色情光碟、毒品、散播病毒或架設違法網站從事其他犯罪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十八、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九、進修部學生未經師長同意自行前往日校生活區域(教學大樓及宿舍等)再犯或履勸不改者。

二十、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