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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明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103年6月30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8月1日起施行

                103年10月31日103學年度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3月6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公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及尊重關懷之待人處事態度。

(三)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第三條 組織: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

(二)獎懲會置委員十五人,含召集人總數為奇數,均為無給職,下列人員由校長聘任之。

1.輔導人員1人。

2.國中部與高中職部導師代表共3人、教師代表1人。

3.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教務主任、進修部主任、總務主任、教官、生教組長擔任。

4.家長代表2人(日校、進修部各1人)。

5.學生代表2人(日校、進修部各1人)。

(三)前項委員任期一年,自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第五條 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關於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且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並由學務主任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第六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校學生輔導及獎懲規章。

(二)審議本校學生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三) 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四)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審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六)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第七條 獎懲標準: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會作成之學生懲處評議結果,學校應落實後續輔導作為,並適切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第九條 辦理原則、方式及程序:

(一)偶發(重大)事件(留校察看)發生經初步處理完畢後,即由獎懲會召集人奉校長指示,召集獎懲委員召開會議。

(二)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等,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三)本會審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於評議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並經陳述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四)本會審議懲處事件時,除經本會決議顯無必要外,應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說明;審議獎懲事件時,得經本會決議邀請提案人(單位)、關係人、社工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五)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獎懲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本會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結果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專函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前項救濟方式,應於評議結果決定書末附記,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如有不服,得依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規定,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七)校長對前條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八)獎懲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第十條 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停止該獎懲案件之審議,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審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審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

第十一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懲評議結果決定,除依第十條規定停止審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期間,依第十條規定停止審議者,自繼續審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第十二條 教師出列席獎懲會議以公假登記,課務由學校派代。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