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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明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民國105年7月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臺中市立啟明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適用對象:本校國中部及高職部全體學生。

第六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特別獎勵:

         (1)公開表揚。

         (2)獎品或獎金。

         (3)獎狀或獎章

       二、懲罰: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4.留校察看。

第七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二、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三、住宿生內務整潔者。

四、打掃認真負責者。

五、主動犧牲休息時間為公眾服務者。

六、全學期全部類科作業按時繳交且書寫認真者。

七、熱心助人,義行可嘉者。

八、做事認真負責足為同學模範者。

九、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十、熱心學校事務表現優良者。

十一、學期作業抽查全部按時繳交者。

十二、寒暑假作業書寫認真全部按時繳交者。

十三、推動環保工作或負責資源回收表現優良者。

十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獲市級第三名或甲等以上者。

十五、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足為表揚者。

二、提供優良具體建議,能身體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需經公共媒體或機關表揚或報導者)。

四、整潔、秩序生活榮譽競賽績優(累計獎勵,學期三個月月冠軍)。

五、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者。

六、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七、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八、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獲市級第一名、全國第二至第三名或甲等者。

九、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全國性單位表揚;或有特殊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或全國性單位表揚,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優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成績優異獲得全國第一名、優等者或國際競賽獲獎者。

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十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違反學校公告規定及宣導事項,情節輕微者。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四、屢次遲到、早退或不按作息,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五、不服從自治幹部糾正或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六、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七、違反學生宿舍相關規定,經勸導後未改善者。

八、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

九、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十、環境打掃不認真,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一、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三、上課未經任課老師同意,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第十一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四、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且有意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

五、不遵守請假規則或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屢勸不聽或情節重大者。

六、學生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嚴重者。

七、上課時間未經師長同意任意離開教學場所,經勸告仍不改正情節重大者。

八、違反學生宿舍相關規定,經勸導及警告處分後未改進者。

九、不服從班聯會幹部或班級幹部糾正,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

十、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一、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十二、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師長或同學,情節輕微者。

十三、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者。

十四、攜帶或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五、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十六、故意攀折花木、其他損壞公物、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之情事,情節較重者。

十七、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八、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十九、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二十、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

二十一、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者。

第十二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毆打他人致傷、集體鬥毆或在校內外發生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三、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四、在校外擾亂團體秩序或言行破壞校譽者。

五、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六、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七、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八、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師長或同學,情節嚴重者。

九、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十一、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重大者。

十二、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者。

十三、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四、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十五、運用電腦、網路從事情色交易、盜拷、販賣色情光碟、毒品、散播病毒或架設違法網站從事其他犯罪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十七、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八、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九、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十、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第十三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單位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生教組長,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生教組長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五條 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學生之特別獎勵,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務處報請校長核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之特別懲罰,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將決議報請校長裁決後處理之。

第十八條 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相關規定,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九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監護權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召開個案會議,討論銷過方式後完成銷過。學生完成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