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二、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三、住宿生內務整潔者。
四、打掃認真負責者。
五、主動犧牲休息時間為公眾服務者。
六、全學期全部類科作業按時繳交且書寫認真者。
七、熱心助人,義行可嘉者。
八、做事認真負責足為同學模範者。
九、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十、熱心學校事務表現優良者。
十一、學期作業抽查全部按時繳交者。
十二、寒暑假作業書寫認真全部按時繳交者。
十三、推動環保工作或負責資源回收表現優良者。
十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獲市級第三名或甲等以上者。
十五、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足為表揚者。
二、提供優良具體建議,能身體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需經公共媒體或機關表揚或報導者)。
四、整潔、秩序生活榮譽競賽績優(累計獎勵,學期三個月月冠軍)。
五、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者。
六、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七、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八、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獲市級第一、二名、全國第四至第八名或甲等者。
九、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全國性單位表揚;或有特殊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或全國性單位表揚,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優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成績優異獲得全國第一名至第三名或優等者。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