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22-11-15
發佈者 :
施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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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事務組最新消息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1年11月14日中市教秘字第1110100737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法條此次修正增訂之內容主要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納入規範車輛。自本(111)年11月30日起,倘投保義務人(車主)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則公路監理機關將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二、查旨揭法條此次修正增訂之內容主要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納入規範車輛。自本(111)年11月30日起,倘投保義務人(車主)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則公路監理機關將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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