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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

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承辦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六、辦理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申請事宜。

                  七、辦理學生工讀獎助金方案。

                  八、其他交辦事項 。

心理諮商教師

執行下列業務:

一、推展學校三級預防計畫(包括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早期發現、診斷與協助學生處理問題,提供心理諮商與治療、協助導師心理衛生知能工作、學生心理與行為問題高危險群之篩檢、介入及轉介)。

二、學生個別與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

三、提供家長與教師心理衛生諮詢。

四、醫療資源轉介。

 

臨床心理師

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物理治療師
 
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職能治療師

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語言治療師

業務如下:

一、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二、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三、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

五、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

六、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

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