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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明學校緊急事件危機處理實施要點

96年8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

98年9月7日行政會議修訂

100年1月17日行政會議修訂

104年10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

106年3月6日行政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二、教育部建構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

三、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貳、目的

一、加強維護學生校內外安全及校區安寧。

二、能即時妥善處理偶發危急事件,並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三、加強教職員工及學生安全教育知能,使其能維護自己生命安全。

參、本實施要點所稱校園事件包括:

一、意外事件:含疾病引發休克、昏迷、交通車禍、溺水、運動傷害、遊戲傷害、實驗、中毒、爆炸等緊急傷病及校園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校園火警、人為破壞及校園侵擾、竊盜等。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含鬥毆、兇殺、恐嚇、勒索、綁架、強暴、性侵害、竊盜等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含師生、家長、教師間之衝突等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暴、性侵害、性騷擾、中途輟學等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含風災、水災、地震、海水倒灌、工地事故等及其他重大災害。

七、其他經認定足以危害學校安全之事件。

肆、組織分工

    本校「緊急事件處理小組」分工名冊、詳細規範及工作執掌表。

伍、事件處理原則

一、平日應確定事件處理程序及任務編組,並配合安全教育演練純熟,以備不時之

    需。

二、注意處理之安全性、時效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以使師生之傷害減至最低。

三、事件發生時應由生教組通報業務承辦人向上級單位反應,並迅速在各類事件規

    定的時限內,運用網路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遇有網

    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教育部及上一級督導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

    行通報作業。

四、為圓滿處理事件,提供正確訊息,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等因素,所以參與處理人

    員不得私自向外散播,未經證實之傳聞及推測;統一由發言人對外發言。

五、事件處理後,應將事件全案加以彙整、分析、存檔備查,並做工作檢討,以加

    強預防工作,減少類似事件之發生。

六、事後有關學生之心理復健,由處理小組輔導業務負責人會同導師及家長,共同

    做輔導。

陸、「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之運作

一、事件發生前:

    (一)充實危機處理知能與強化處理意外事件的經驗:演練、定期研討、隨機教

             學、活動參與、報告、參觀、研習等方式。

    (二)減少意外事件發生的預防措施:加強宣導,以增進教職人員之辨認能力,防止學生攜帶危險物品;隨時掌握不良適應學生行為,並加以輔導;隨時檢視及維修遊戲器材;加強門禁管理與良好的親師溝通等。

二、事件發生時:

         發現事件者立即通報校長、總幹事或相關人員,由召集人「以學生利益與生命安全為先」之原則,依事件性質及考量主客觀環境之情況,召開會議,協調工作,務期將傷害減至最低點。

三、事件發生後:

         依事件性質,針對當事人及相關事項做必要的輔導及補救措施,適時開會檢討,記取經驗及教訓。

四、有關家長事務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家長會協助。

柒、注意事項

一、緊急處置、搶修及救護行動應注意保持本身安全之理念,若無能力處置,不可

    貿然動手,應交由專業人員處理,且個人安全防護裝具應配戴妥當,搶救時優

    先順序為人員、設備、物資,現場人力不足應優先請求支援。

二、緊急處置初步段落後,進一步作業若涉及專業技術方能處置時,現場人員保持

    監控,待緊急處理小組成員到現場後接續處理。上班時間由危機處理小組召集

    人負責召集,下班時間由值班人員(警衛或住宿生管理員)聯繫業務負責人召

    集。

三、緊急處置措施:原則上若僅一人發現時,如災情不大,在可迅速撲滅、消除或

    控制時則應先處置後報告;多人發現狀況時,應立即分工,並同步展開處置措

    施,危機處理小組知悉後,應立即運用一切可能趕赴現場執行應變任務。

捌、獎懲

    辦理事件處理有功人員,由召集人核定後專案辦理敘獎。

玖、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