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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暨健康促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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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明學校衛生暨健康促進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衛生保健工作,茲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之規定設置衛生暨健康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工作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13人,以本校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學務主任及附設進修學校校務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均由主任委員就熱心學校衛生之人員及單位主管遴聘之。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執行秘書由體衛組長擔任,襄助主任委員綜理委員會事宜。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負責規劃、協調及推動委員會業務。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當然委員隨其職務進退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其遞補委員由主任委員補聘,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五條    未列本會委員之各處室主管人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等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主席得行使投票權。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勻之。 

第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組織要點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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