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衛生保健工作,茲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之規定設置衛生暨健康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工作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13人,以本校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學務主任及附設進修學校校務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均由主任委員就熱心學校衛生之人員及單位主管遴聘之。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執行秘書由體衛組長擔任,襄助主任委員綜理委員會事宜。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負責規劃、協調及推動委員會業務。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
第五條 未列本會委員之各處室主管人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等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主席得行使投票權。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勻之。
第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組織要點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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