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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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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明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推行全校體育教育及體育活動,以增進學生身心健康,茲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五條設置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校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劃。

二、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三、本校年度經費預算的執行檢討及編列。

四、其他有關體育之發展與規劃之要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13人,以本校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輔主任、人事主任、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中等體育教育教師代表1人,初等及學前體育教育教師代表1人,職工代表2人、學生代表1人。

一、秘書。

二、教務主任。

三、學務主任。

四、總務主任。

五、實輔主任。

六、人事主任。

七、主計主任。

八、中等教育體育教師代表一人,由中等教育教師互選產生。

九、初等及學前教育體育教師一人,由初等及學前教育教師互選產生。

十、職工代表二人,由職工互選產生。

十一、學生代表至少一人,由學生自治會主席擔任。

十二、體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依需要遴聘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總幹事由體衛組長擔任,襄助主任委員綜理委員會事宜。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負責規劃、協調及推動委員會業務。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當然委員隨其職務進退之,票選委員得連選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其遞補委員由主任委員補聘,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五條  未列本會委員之各處室主管人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等列席。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主席得行使投票權。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勻之。

第九條  本會組織章程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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