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啟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經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經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經校務會議修正
-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6363B號令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柒、實施要點,訂定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15人,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組織成員如下:
組成 |
成 員 |
人數 |
召集人 |
校長 |
1 |
執行秘書 |
教務主任 |
1 |
行政代表 |
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輔導主任、秘書、教學組長 |
5 |
教師代表 |
教師代表 |
1 |
領域代表 |
一、一般科目:國英數社。 二、藝能科目:自健體藝綜。 三、專業實習及特殊需求。 |
1 1 1 |
家長代表 |
視障部家長代表 不同障別家長代表 |
1 1 |
學生代表 |
學生會代表 |
1 |
專家學者 |
專家學者 |
1 |
三、本委員會根據總綱的基本理念和課程目標,進行課程發展,其任務如下:
- 掌握學校教育願景,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 統整及審議學校課程計畫。
- 審查學校教科用書的選用,以及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
- 進行學校課程自我評鑑,並定期追蹤、檢討和修正。
四、本委員會其運作方式如下:
- 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年定期舉行二次會議,以十月前及六月前各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時,由校長召集之,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本委員會每年十一月前召開會議時,必須完成審議下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送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另行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 本委員會相關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處室協辦。
五、本委員會設下列組織:(以下簡稱研究會)各領域教學研究會,由領域教師組成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 各科教學研究會:由各科教師組成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六、各研究會之任務如下:
- 規劃校訂必修和選修科目,以供學校完成各科和整體課程設計。
- 規劃跨科課程,提供學生多元選修和適性發展的機會。
- 協助辦理教師甄選事宜。
- 辦理教師或教師社群的教學專業成長,協助教師教學和專業提升。
- 辦理教師公開備課、授課和議課,精進教師的教學能力。
- 發展多元且合適的教學模式和策略,以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和有效學習。
- 選用各科目的教科用書,以及研發補充教材或自編教材。
- 擬定教學評量方式與標準,作為實施教學評量之依據。
- 協助轉學生原所修課程的認定和後續課程的銜接事宜。
- 其他課程研究和發展之相關事宜。
七、各研究會之運作原則如下:
- 各領域/各科教學研究會每學期舉行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每學期召開會議時,必須提出各領域和各科之課程計畫、教科用書或自編教材,送請本委員會審查。
- 各研究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由召集人召集之,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各研究會開會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投票得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 經各研究會審議通過之案件,由科召集人具簽送本委員會會核定後辦理。
- 各研究會之行政工作及會議記錄,由各領域/各科召集人主辦,教務處和實習處協助之。
八、本組織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