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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科教學研究會之職責如下:
(一)教材之研究及課程實施之討論。
(二)教學方法之研究改進。
(三)選擇或蒐集補充教材及鄉土教材。
(四)選定教學參考用書。
(五)編定每學期各學科教學進度與作業進度。
(六)規畫教學暨實驗實習之設備。
(七)教學心得及研習、進修、研究之報告。
(八)學生課外讀物之選擇與討論。
(九)學生各科作業之設計與指導。
(十)有關教具之製作與應用。
(十一)其他關於教學研究事項。

二、各科教學研究會設主席(召集人)一人,任期一學年,人選由該科教師推選之,主持該學科領域研究會之召集、討論事項之擬定,及協助議決事項之執行等事宜。會議記錄由該科教師輪流擔任。

三、各科教學研究會每學期開會三次,學期開學之初及期末,為全校共同教學研究會議,時間由教學組訂定。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各科教學研究會每次會議均得由一位教師發表專題報告,以利教師自我進修,並附於紀錄之中。

五、各科教學研究會開會時由主席事先通知教務處,以便屆時校長、教務主任、教學組長列席報告有關教學事項,並聽取建議事項,俾便執行。

六、教學研究會之討論事項分別作成記錄於會後一週內交教學組,轉請校長核閱後,送有關處室參考執行,但各重要事項須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七、 本校專(兼)任教師均應參加各有關學科領域教學研究會,並有負責執行決議事項之義務,如因故未克參加會議時,應先通知主席與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