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另具專技高考或相當等級特考及格資格者,得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條件解釋一案
發佈日期 :
2024-05-09
發佈者 :
許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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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最新消息
一、依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6日府授人力字第1130119808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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