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啟明學校教師會 章 程
民國99年06月02日成立
民國102年01月07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107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108年1月19日函備社會局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定為「臺中市立啟明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936號所在地。
第 二 章 宗 旨 與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師專業尊嚴,並藉由推動教育改革成功,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推動教育改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的教育問題。
四、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
五、與學校協議本校的教師聘約。
六、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七、派代表參加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一、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繳交會費,即為會員。代理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準會員享有與本會會員相同的福利,但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本校之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學校職工、及本會退休教師皆可加入本教師會成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享有與本會會員相同的福利,但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 七 條 會員、準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 八 條 會員、準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與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長為無給職。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總幹事、幹事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第廿二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三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入會費100元,校內教師會常年會費100元,於每年一月份繳交。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廿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九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