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啟明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96年10月30日校務會議訂定
97年3月27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97年5月27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97年10月28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98年4月27日校務會議第四次修訂
98年9月29日校務會議第五次修訂
99年8月30日校務會議第六次修訂
100年6月30日校務會議第七次修訂
100年8月29日校務會議第八次修訂
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第九次修訂
103年12月31日校務會議第十次修訂
104年4月28日校務會議第十一次修訂
106年2月24日校務會議第十二次修訂
107年1月19日校務會議第十三次修訂
107年9月25日校務會議第十四次修訂
109年1月20日校務會議第十五次修訂
壹、 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
肆、經費存管: 一、經費來源: (一)校友、家長、善心人士捐款:寄發會訊、刊物予教職員工、校友、家長或善心人士以獲得捐款,並應將受捐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各級政府、機關、團體之補(贊)助或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二、設立專戶: (一)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其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本校原有愛心基金擬濟助學生部分,得轉換納入本專戶經費。 (二)專戶名稱:臺中市立啟明學校教育儲蓄戶 銀行:臺灣銀行豐原分行(0040303) 帳號:030045094656 (三)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本專戶之孳息,應依勸募財務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不須辦理繳庫。 |
伍、組織與職掌: 一、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與將收支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二、本管理小組置成員九人,其中一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 學校教職員五人,包括實習輔導處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教師代表、註冊組長。 本小組各成員任期一年,自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各成員皆為無給職,由校長聘任之。 三、管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實習輔導處主任擔任副召集人,業務由社工師承辦,另由出納組長負責開立收據。 |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
捌、補助基準: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補助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補助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家庭突遭變故:補助金額不得高於新台幣一萬元整。 四、因其它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補助金額不得高於新台幣一萬元整。 前四款補助金額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開會議決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協助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 本校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填寫申請表向社工師提出申請,社工師受理申請並初審後,送交本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 二、 社工師受理申請案件後,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將訪視紀錄表併案提本管理小組審議。 三、 開立收據、動支程序依代收款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教育儲蓄專戶經費之使用,須經本管理小組表決以過半數委員通過,方可動支;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主席得參與表決。 |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款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拾貳、預期效益: 照顧本校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並保障捐款人權益。 |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每位學生每一事件每學期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本教育儲蓄戶收入如有不足時,補助標準,得由本管理小組開會議決酌予降低額度。 三、本管理小組除定期召開會議外,如有特殊情形時,由召集人另行召開小組會議討論。 |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