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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推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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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明學校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章程
99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106 年 3 月 6 日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第一條 國立臺中啟明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推行全校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以增進學生身
心健康,茲依據「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實踐方案」、「各級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要點」、
「品德教育促進方案」設置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校全學年度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三、本校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年度經費預算的執行檢討及編列。
四、其他有關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之發展與規劃之要項。
第三條 本會設置委員 13 人,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其中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
實輔主任、教學組長、訓育組長、生教組長為當然委員,中等教育教師代表 1 人,初等及
學前教育教師代表 1 人,學生代表 1 人、家長代表 1 人。
一、秘書。
二、教務主任。
三、學務主任。
四、總務主任。
五、實輔主任。
六、教學組長。
七、訓育組長。
八、生教組長。
九、中等教育教師代表一人,由中等教育教師互選產生。
十、初等及學前教育教師一人,由初等及學前教育教師互選產生。
十一、學生代表一人,由學生自治會主席擔任。
十二、家長代表一人,由家長會長擔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幹事由訓育組長擔任,襄助主
任委員綜理委員會事宜。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負責規劃、協調及推動委員會業務。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當然委員隨其職務進退之,
票選委員得連選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其遞補委員由主任委員補聘,補聘委員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五條 未列本會委員之各處室主管人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
團體代表等列席。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主席得行使投票權。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九條 本會組織章程經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