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啟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
99年03月22日行政會報訂定
99年09月20日行政會報第一次修訂
100年12月13日行政會報第二次修訂
106年02月09日行政會報第三次修訂
106年09月11日行政會報第四次修訂
112年09月06日行政會報第五次修訂
113年09月09日行政會報第六次修訂
壹、依據: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訂定之。
二、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貳、目的:
一、落實特教法規的精神與理念。
二、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推行特殊教育工作,發揮適性安置、教學輔導及轉銜服務之功能。
三、宣導特殊教育理念,提昇校內外教師及家長特教知能。
四、整合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校內外各類資源,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參、工作要項:
一、推動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相關工作。
二、審議年度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計畫。
三、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申請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項
六、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安置適切性評估與重新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項。
八、推動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九、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十、審議轉學或轉入不同群科身心障礙學生之學分數對照及認定。
十一、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十二、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三、其他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相關業務。
肆、組織: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成員共11人,由以下人員共同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執行秘書,由教務主任擔任。
三、其他9位委員由校長遴聘以下人員組成:
(一)各處室主任4人(校長室秘書、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
(二)學部教師代表2人(高職部1位、國中小及學前部1位)。
(三)教師會代表1人。
(四)家長會代表1人。
(五)學生代表1人。
四、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補聘適當人員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以上委員皆為無給職,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
六、本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必要時得視需要邀請校內相關人員、專家學者列席或指導。
伍、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