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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明學校獎學金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為提倡優良校風、獎勵學藝品行優異及扶助貧困而有志向上之學生,成立『臺中市立啟明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十一人,以教務主任為主任委員,總務主任、學務主任、實輔主任、秘書、訓育組長、註冊組長為常務委員,另選出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及視障教師代表各一人為委員。

第三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以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總幹事由註冊組長兼任,副總幹事由社工師兼任,幹事由職員兼任,以上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二次,審議獎學金有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獎學金由政府機關、本校愛心基金、地方善心人士、公司行號、民間團體、家長等提供。
第六條. 本會委員負責選拔各界提供本校獎學金得獎學生名單。
第七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每學年上學期校務會議時定期改選。
第八條. 本組織章程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