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啟明學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倡優良校風、獎勵學藝、品行優異,以及扶助貧困而有志向上之學生,特成立「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由教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註冊組長為常務委員,高職部教師代表、國中小及幼兒部教師代表各一人為委員由校內教師推選之,社工師列席參加。各委員如有職務異動,則由繼任者遞補,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 本委員會職掌:
(一) 審議獎(助)學金核發對象是否符合支給規範。
(二) 選拔各界提供本校獎(助)學金得獎學生名單。
(三) 審議獎(助)學金其他有關管理事宜。
四、 本委員會經管獎(助)學金由政府機關、本校愛心基金、地方善心人士、企業機關團體、家長等提供。
五、 本委員會經管之各項獎(助)學金,其申請條件、核發金額與名額、申請手續及其它相關規範,由各獎(助)學金相關規定之。
六、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二次,審議獎(助)學金有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會委員任期自9月1日起至隔年8月31日,於每學年上學期期初會議定期改選。
八、 本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倡優良校風、獎勵學藝、品行優異,以及扶助貧困而有志向上之學生,特成立「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由教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註冊組長為常務委員,高職部教師代表、國中小及幼兒部教師代表各一人為委員由校內教師推選之,社工師列席參加。各委員如有職務異動,則由繼任者遞補,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 本委員會職掌:
(一) 審議獎(助)學金核發對象是否符合支給規範。
(二) 選拔各界提供本校獎(助)學金得獎學生名單。
(三) 審議獎(助)學金其他有關管理事宜。
四、 本委員會經管獎(助)學金由政府機關、本校愛心基金、地方善心人士、企業機關團體、家長等提供。
五、 本委員會經管之各項獎(助)學金,其申請條件、核發金額與名額、申請手續及其它相關規範,由各獎(助)學金相關規定之。
六、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二次,審議獎(助)學金有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會委員任期自9月1日起至隔年8月31日,於每學年上學期期初會議定期改選。
八、 本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