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14學年度第3次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案
發佈日期 :
2026-03-03
發佈者 :
楊設備組長
公告分類 :
重要公告,設備組最新消息
說明:
一、 依據本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作業規範辦理。
二、 本案申請對象為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查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業納入單側聽損鑑定基準,且自114學年度起施行,故單側聽損學生經鑑輔會鑑定通過,取得聽覺障礙學生身分者,學校得依其特殊教育需求協助申請教育輔助器材。
三、 本案所需表件請至本局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assistivedevice)點選「輔具借用申請」,且選擇欲申請類別下載填寫表件。
四、 請各校(園)轉知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相關訊息,且確實協助學生依規備妥資料後,於115年3月16日(星期一)前將資料寄(送)至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位於豐原國民小學內,420306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 號)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五、 若申請之教育輔助器材需檢附評估表(申請項目是否需檢附評估表請參閱「申請資料檢核表-輔助器材申請項目及應檢附資料一覽表」),且家長未申請本局提供之輔助器材評估服務者,請各校(園)協助搜尋本市有開立評估表之醫療院所後,轉知家長與學生前往申請評估表,並將正本附於借用申請表件內,於115年3月16日(星期一)前一併寄(送)至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一、 依據本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作業規範辦理。
二、 本案申請對象為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查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業納入單側聽損鑑定基準,且自114學年度起施行,故單側聽損學生經鑑輔會鑑定通過,取得聽覺障礙學生身分者,學校得依其特殊教育需求協助申請教育輔助器材。
三、 本案所需表件請至本局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assistivedevice)點選「輔具借用申請」,且選擇欲申請類別下載填寫表件。
四、 請各校(園)轉知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相關訊息,且確實協助學生依規備妥資料後,於115年3月16日(星期一)前將資料寄(送)至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位於豐原國民小學內,420306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 號)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五、 若申請之教育輔助器材需檢附評估表(申請項目是否需檢附評估表請參閱「申請資料檢核表-輔助器材申請項目及應檢附資料一覽表」),且家長未申請本局提供之輔助器材評估服務者,請各校(園)協助搜尋本市有開立評估表之醫療院所後,轉知家長與學生前往申請評估表,並將正本附於借用申請表件內,於115年3月16日(星期一)前一併寄(送)至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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