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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規定如 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佈日期 : 2023-06-08 發佈者 : 許會計主任 公告分類 : 會計室最新消息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2點規定及本總處 110年12月14日分行「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 起點問答集」說明略以,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 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 報支,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交通費係以其奉 派或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相關必要路程計算上限,作為審 核及報支交通費之一致性基準。

二、考量交通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而個人定期 票屬預付性質,為響應政府擴大公共運輸政策,鼓勵員工 購買個人定期票,爰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可 按票價/優惠天數計算當次或當天出差交通費,並在上述交 通費報支上限內覈實報支。

三、檢附本總處109年4月24日主預字第1090101091號函1份,並 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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