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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訊息】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 2022-10-05 發佈者 : 吳註冊組長 公告分類 : 教學組最新消息
以下為轉知與宣導事項,請各位教師配合辦理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2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20950號函辦理。
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三、 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包含之內容項目,考量IEP涉及學生學習權益,訂定及檢討IEP時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中討論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2週內提供予學生及家長。
四、 另學校得主動提供完整IEP予家長及學生,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採申請制由家長申請後提供。
五、 各校於訂定IEP時,內容應符合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並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執行與檢討。另本市業訂定公版之IEP格式,倘有需要請逕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科室業務->特殊教育科->表單下載->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格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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