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茲轉知請照辦。
發佈日期 :
2025-01-08
發佈者 :
許人事主任
公告分類 :
重要公告,人事室最新消息
一、依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25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376134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附內政部函說明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三、茲協助宣導所屬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四、餘務請參閱附件函文。
二、上開函附內政部函說明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三、茲協助宣導所屬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四、餘務請參閱附件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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