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一案
發佈日期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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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人事室最新消息
一、依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133641號函辦理。
二、併案檢附「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320688號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含至港澳轉機),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及說明項辦理一案供參照辦理。前開函說明三(二)通報作業: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或適用對象依不同事由辦理下列通報或登錄作業:1、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逕於行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資訊,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無須比照旨揭注意事項第三點(五)1.之通報方式。2、因私人事由赴港澳:適用對象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三、請參閱附件。
二、併案檢附「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320688號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含至港澳轉機),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及說明項辦理一案供參照辦理。前開函說明三(二)通報作業: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或適用對象依不同事由辦理下列通報或登錄作業:1、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逕於行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資訊,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無須比照旨揭注意事項第三點(五)1.之通報方式。2、因私人事由赴港澳:適用對象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三、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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