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
發佈日期 :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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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中市政府112年3月23日府授人力字第1120076777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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