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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一案

發佈日期 : 2021-09-07 公告分類 : 重要公告,人事室最新消息
一、依本府教育局110年9月3日中市教人字第110006682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第6條第7項規定:「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第11條第3項規定:「……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復查上開教育部110年4月19日函略以,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
四、綜上,有關前開事項,自即日起,教師有本辦法第5條第3項情事,或有本辦法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情形者,須由服務學校核准後報本府教育局備查。至於其餘留職停薪、延長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等相關案件,仍均依本府教育局105年4月11日前開函授權服務學校逕予核定,無需副知本府教育局局。
四、檢附本府教育局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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