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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各項補休假期限以及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均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一案

發佈日期 : 2023-03-20 發佈者 : 許人事主任 公告分類 : 重要公告,人事室最新消息
一、依本府教育局112年3月17日中市教人字第1120021753號函辦理。
二、本案說明五,按保障法第23條第3項增訂理由係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健康權為保障之核心。爰為兼顧公教一致性原則,同意本市各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比照公務人員上開相關規範及立法精神,其各項補休假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又渠等在本市各校間遷調或自外縣市公立學校調入本市各校者,其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前揭各項補休假期限及續行補休規定,均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至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三、另本市各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全案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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