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臺中市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乙份,請依計畫及菸害防制法規定落實執行

發佈日期 : 2024-08-29 發佈者 : 張體衛組長 公告分類 : 重要公告,體衛組最新消息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戒菸教育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其條文涉各
級學校部分包括:
(一)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
加熱菸)(§15)。
(二)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16、
§42)。
(三)各級學校全面禁菸場所,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
境(§18、§21)。
三、另「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3年1月25日
廢止。
四、旨案計畫修正概述如下:
(一)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3日修正「校園
菸害防制實施計畫」,修正本案計畫現況說明。
(二)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配合修正計畫內禁菸年齡原訂18
歲改為20歲。
(三)因應113年1月25日本市廢止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
條例,刪除原計畫書檢附之自治條例。
(四)修正戒菸教育資料:
1、依據中央修法抽換「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2、修訂「學校執行菸害防制法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
各級學校辦理青少年戒菸教育報告表」。
3、修正戒菸教育策略。
五、為營造友善校園無菸環境,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請
各校參考本修正計畫執行各項策略工作,並依校本狀況及
學生健康需求進行調整,例如國民小學可加強預防吸菸教
育,國中將預防吸菸教育與戒菸輔導並行實施,高中避免
學生受同儕影響而吸菸,並提供戒菸服務資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