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發佈日期 :
2022-08-23
公告分類 :
重要公告,人事室最新消息
請參閱附件
387210000A_1110207056_print.pdf
387210000A_1110207056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10207056_ATTACH2.pdf
387210000A_1110210000_print.pdf
387210000A_1110210000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10210000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