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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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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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府教育局111年2月16日中市教人字第1110012364號函辦理。
二、依本原則「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如下:…(二)四十歲以上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即編制內四十歲以上教職員每二年補助金額由三千五百元調增至四千五百元。
三、餘請請詳參附件。
1110216本市學校教職員健檢處理原則 (1).pdf
1110216本市學校教職員健檢處理原則 (2).pdf
1110216本市學校教職員健檢處理原則 (3).pdf
1110216本市學校教職員健檢處理原則 (4).pdf